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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时间:2024-03-04  作者: 开云下载官方

  原标题: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实施工程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明确,《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规范》不一致的,以《规范》的规定为准。

  《规范》提出,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化文件。工程项目各方的工程建设合同,应明确具体质量标准、各方质量控制的权利及责任。工程项目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中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准确齐全、真实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未实行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具备相应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独立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约定,制定技能工人配备方案,其中中级工及以上占比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配备标准。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应进行全员质量培训,并应考核合格。质量培训应保留培训记录,应对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 为规范建筑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活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高施工质量控制水平,制定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0.1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2.0.2 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化文件,文件中应明确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要求。

  2.0.3 工程项目各方的工程建设合同,应明确具体质量标准、各方质量控制的权利与责任。

  2.0.4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特点和合同要求,应说明工程地质、水文和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质量风险,设计深度应符合施工要求,并应经过质量管理程序审批。

  2.0.5 工程项目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应报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0.6施工进度计划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中不得任意压缩工期,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2.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准确齐全、真实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并应出具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2.0.8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当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0.9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具备相应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独立履行监理职责。

  2.0.10 施工现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约定,制定技能工人配备方案,其中中级工及以上占比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配备标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方案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2.0.11 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应进行全员质量培训,并应考核合格。质量培训应保留培训记录。应对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3.1.1 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应合格有效。施工前应进行勘察说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并应保留记录。

  3.1.2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质量策划,应确定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质量控制点、质量风险、实施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展实施动态管理。

  3.1.4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现场条件质量风险和技术要求编制,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当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1.5 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条件、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3.1.6 分项工程项目施工,应实施样板示范制度,以多种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

  3.1.7施工使用的测量与计量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仪器的检定和校准报告。

  3.2.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2.2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线

  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附有中文说明书和商检证明,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2.4 施工现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在运输和储存时应采取确保其质量和性能不受影响的

  进行复测,其复测成果应经监理单位查验合格,并应对控制网进行定期校核。重要线位、控制点和定位点测设完成后应经复测无误后方可使用。3.3.2 施工单位应

  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3.3.5

  开挖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实地验槽,并应会签验槽记录。3.3.6

  ,套筒灌浆连接应采用由接头型式检验确定的相匹配的灌浆套筒、灌浆料,灌浆应密实饱满。3.3.7

  ,应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2 建筑

  ,保温系统各层之间的连接应牢固;3 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推拉门窗扇应配备

  ;4 临空处设置的用于防护的栏杆以及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抓杆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5 重量较大的灯具,以及电风扇、投影仪、音响等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仪器,不应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3 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完工后,不得进行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等有损屋面的作业;

  4 屋面瓦材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3.3.9 设备、管道及其支吊架等的安装位置、尺寸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和质量应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要求。

  新建管道阴极保护设计、施工应与管道设计、施工同时进行,阴极保护应经检测合格,并同时投入使用。3.3.11 管道清扫冲洗、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和室内消火栓系统试射试验前,施工单位

  ,应按设计要求确定试验方法、试验压力和合格标准,应制定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3.3.12 隧道工程施工应对线路中线、高程进行检核,隧道的衬砌结构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3.3.13 工程中包含的机械、电气和自动化系统与设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试运行,并能正常使用。

  3.4.1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3.4.2 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工程试验及检测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3.4.3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均应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3.4.4 检测机构应独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应根据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划分,检验批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2

  应根据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建筑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市政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3

  应根据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划分,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市政工程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4

  应为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市政道路、桥梁、管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应根据合同段,并结合使用功能划分单位工程。4.1.2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

  ,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施工现场情况与附录不同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4.1.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构)筑物的明显位置设置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永久性标牌。4.1.4 工程资料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别和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将全部工程文件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约定。4.2.2

  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线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线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2.7 当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确认能够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2.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各相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1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应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3 主体结构位置示意图、房屋上下水布置示意图、房屋电气线路布置示意图及复杂设备的使用说明;

  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应与建设单位签署实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保修期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工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5.0.5 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其他单位在保修期内应明确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并建立相关工作记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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